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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改装射钉枪构成非法买卖枪支案
来源:刘国红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1-18
浏览量:1070

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

(20xx)豫xxxx刑初xxx号

公诉机关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可某某,男,1987年7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,彝族,初中文化程度,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分公司员工,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河南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19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。

辩护人刘国红,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[20xx]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可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,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x、杨xx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可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国红等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,2017年1月10日,被告人可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在一家名为“腾惠五金工具商行”的淘宝店,购买一把射钉枪。经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,该枪形物系利用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非制式枪支,该枪形物认定为枪支。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可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,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、证人王某、何某、可xx、郑某的证言、淘宝交易记录、情况说明、证明、鉴定书、到案经过、羁押证明、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另查明,河南省xx县公安局已扣押枪支一把。有扣押清单证实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可某某非法买卖枪支,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。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可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对其可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可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,可宣告缓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、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可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。

二、扣押枪支一把予以没收,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审 判 长  xx

人民陪审员  xxx

人民陪审员  xxx

二〇xx年xx月xx日

书 记 员  xx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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